YK America Regional Center

關於EB-5

始於1991年,EB-5(職業第五優先)投資移民計劃 以吸引海外投資者在美國投資和創造就業機會為目標。根據1990年第203(B)(5),一個外國人用自己合法獲得的資本投資設立商業企業,創建10個或更多的就業機會即可申請移民美國。如果外國人投資在由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批准的“區域中心”,所產生的間接和直接就業崗位,都可用於滿足創造就業機會的要求。 EB-5區域中心是所有移民分類中,具有最短的處理時間和最少的限制條件等諸多優點。

EB-5申請人資格要求

答:投資人無須具備任何商業經驗;同樣的,投資人在受教育程度上也沒有任何條件限制。
答:不需要。投資人可以透過翻譯者(朋友、律師、家人)的服務,詳閱我方的投資方案和所有相關文件,或聯絡我們以獲取更多的信息。
答:過去曾有簽證被拒的記錄,但並不會影響投資人的申辦資格;除非其過去被拒絕的原因涉及移民詐欺或其它重大案件。關鍵的是,如投資人有任何刑事、身體健康或移民美國的不良記錄,則一定要在移民申辦前呈報本公司和其移民律師。
答:是的,在獲得條件性EB-5投資移民簽證前投資人必須遞交健康檢查報告,並通過領事館對其個人的健康狀況進行審核。
答:根據美國移民法規定,投資人必須證明其資產是合法所得。投資人必須對其所投入資金的合法性和獲取來源進行說明,如透過合法事業,薪資所得,投資獲利,房產銷售,財產繼承或贈與,貸款,或其它等合法渠道。
答:最常見的問題在於申請資料不完整。很多申請人嘗試出示盡可能少量的文件以等到移民局退件時才補交更具體的資料。由於美國政府預防恐怖和洗錢活動,美國公民和移民服務局規定要求所有申請人的投資資金來源必須有據可查。本公司建議申請人,最好準備充分的資料,一次性過關。
答:我們極力建議投資人聘請專業移民律師協助其辦理移民申請程序。由於移民申請遞件需要大量的說明文件和資料,而律師可以提供投資人在遞件、領事館面談和簽證等方面的專業服務。美國 YK 區域中心僅提供申請所需文件,不做任何法律諮詢;申請人需自行承擔所有 EB-5 簽證的律師諮詢費用。

EB-5移民投資

答:根據 EB-5 簽證規則,符合 EB-5 的資格審核申請人必須具備以下任何一項:
在美國任何地方投資一百萬美元,並最少僱用十位全職僱員;
在國家認可的低就業率地區投資八十萬美元,並最少僱用十位全職僱員;
通過國家審核批准的〝區域中心〞,投資八十萬美元在政府指定的高失業率地區。
答: EB-5投資移民方案規定投資人應積極地參與公司的管理或政策制定。根據〝聯合有限合夥事業修訂法案〞規定,投資人可擔任〝有限合夥人〞的角色;但並不影響其繼續從事其現有的事業。本投資方案的所屬公司完全符合此規定並可註冊登記投資人為有限合夥人。法案同時規定,有限合夥人必須要參與公司重要業務的決策;但由於有限合夥公司的組織形態,其不要求有限合夥人承擔日常性的管理業務,投資人可以自由選擇其居住地,和進出美國的自由權。重點是,本投資方案的所屬權為股份制模式,有限合夥人如同公司的股東,依照其投資額比率來決定其管理決策權;本商業結構可保障所有投資人的權益。
答:詳細了解本投資方案投資回報,開銷和收入等,請瀏覽美國 YK 區域中心的項目概要。同時,移民法規定,$800,000 美元的移民投資資本為風險投資;任何有保障的投資回報將不符合本移民方案。
答:投資方案的銷售文件中就有限合夥人可能面臨的風險因素有詳細地說明。有限合夥公司的風險因素雖各有不同,但一般而言,不外乎產業經濟情況,未達到創造就業的目標和 EB-5 有條件移民簽證申請被拒等。
答:有限合夥公司是由一個或一個以上的主要合夥人,和一個或一個以上的有限合夥人組成的商業機構。主要合夥人負責公司的日常業務和法律責任;有限合夥人則根據其投資領域而承擔責任。同時,有限合夥人有權享有有限合夥公司的現金收入,但無需管理公司的具體業務。
答:美國移民局規定本投資移民方案為風險投資,不允許提供投資回報的承諾;但我們會盡最大努力,使投資項目獲得最大的投資保障和健全的財務管理系統,藉此將投資風險降至最低。美國 YK 區域中心會對所引進項目的財物和規劃方案進行詳細審核,以最低的投資風險為標準,為有限合夥公司推薦最好的投資項目。有限合夥公司將於每六個月向有限合夥人呈送項目進度和財務報告;有限合夥人可隨時向有限合夥公司諮詢或索取項目相關文件。

EB-5條件性綠卡

答:條件性簽證為兩年有效期,除選舉權外,享有與美國居民同等的權利(包括就業和法律權利)。申請人在收到條件性簽證簽發後的9個月到1年後,或有效截止日前 90 天遞交 I-829 申請表。美國區域中心管理局將會對投資人所參與的有限合夥公司,投資資本與所創造的就業規定文件進行核實。投資人一旦向移民局遞交了解除條件性簽證 I-829 申請表,其條件性簽證身份即刻延長一年; I-829 申請的獲准將視同正式綠卡。
答:依照法令規定,投資人被核准為 EB-5 移民簽證是條件性綠卡的一種,有效期為二年。無條件 / 永久性綠卡則沒有期限的限制;除此外,二者所擁有的權利和義務完全相同。
答:投資人,其配偶和 I-526 申請中未滿 21 歲的未婚子女均可申請,包括領養子女在內。
答:移民法規定,投資人必須在收到簽證後的 180 天內入境美國,並建立起在美居住的意願,如銀行開戶,取得駕照或社會安全卡,繳納聯邦和州政府的所得稅,租賃或承購物業等證明。美國居民可因其商業所需,在境外工作和居住;但建議不超過 6 個月。投資人和其家屬在美國居住的時間越久,未來遭到美國政府宣告其放棄美國永久居民身份的可能性就越低;投資人一旦遭到此質疑,便會危及其綠卡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