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EB-5

始于1991年,EB-5(职业第五优先)投资移民计划 以吸引海外投资者在美国投资和创造就业机会为目标。根据1990年第203(B)(5),一个外国人用自己合法获得的资本投资设立商业企业,创建10个或更多的就业机会即可申请移民美国。如果外国人投资在由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批准的“区域中心”,所产生的间接和直接就业岗位,都可用于满足创造就业机会的要求。EB-5区域中心是所有移民分类中,具有最短的处理时间和最少的限制条件等诸多优点。

EB-5申请人资格要求

答:投资人无须具备任何商业经验;同样的,投资人在受教育程度上也没有任何条件限制。
答:不需要。投资人可以透过翻译者(朋友、律师、家人)的服务,详阅我方的投资方案和所有相关文件,或联络我们以获取更多的信息。
答:过去曾有签证被拒的记录,但并不会影响投资人的申办资格;除非其过去被拒绝的原因涉及移民诈欺或其它重大案件。关键的是,如投资人有任何刑事、身体健康或移民美国的不良记录,则一定要在移民申办前呈报本公司和其移民律师。
答:是的,在获得条件性EB-5投资移民签证前投资人必须递交健康检查报告,并通过领事馆对其个人的健康状况进行审核。
答:根据美国移民法规定,投资人必须证明其资产是合法所得。投资人必须对其所投入资金的合法性和获取来源进行说明,如透过合法事业,薪资所得,投资获利,房产销售,财产继承或赠与,贷款,或其它等合法渠道。
答:最常见的问题在于申请资料不完整。很多申请人尝试出示尽可能少量的文件以等到移民局退件时才补交更具体的资料。由于美国政府预防恐怖和洗钱活动,美国公民和移民服务局规定要求所有申请人的投资资金来源必须有据可查。本公司建议申请人,最好准备充分的资料,一次性过关。
答:我们极力建议投资人聘请专业移民律师协助其办理移民申请程序。由于移民申请递件需要大量的说明文件和资料,而律师可以提供投资人在递件、领事馆面谈和签证等方面的专业服务。美国 YK 区域中心仅提供申请所需文件,不做任何法律谘询;申请人需自行承担所有 EB-5 签证的律师谘询费用。

EB-5移民投资

答:根据 EB-5 签证规则,符合 EB-5 的资格审核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任何一项:
在美国任何地方投资一百万美元,并最少雇用十位全职雇员;
在国家认可的低就业率地区投资八十万美元,并最少雇用十位全职雇员;
通过国家审核批准的〝区域中心〞,投资八十万美元在政府指定的高失业率地区。
答: EB-5投资移民方案规定投资人应积极地参与公司的管理或政策制定。根据〝联合有限合伙事业修订法案〞规定,投资人可担任〝有限合伙人〞的角色;但并不影响其继续从事其现有的事业。本投资方案的所属公司完全符合此规定并可注册登记投资人为有限合伙人。法案同时规定,有限合伙人必须要参与公司重要业务的决策;但由于有限合伙公司的组织形态,其不要求有限合伙人承担日常性的管理业务,投资人可以自由选择其居住地,和进出美国的自由权。重点是,本投资方案的所属权为股份制模式,有限合伙人如同公司的股东,依照其投资额比率来决定其管理决策权;本商业结构可保障所有投资人的权益。
答:详细了解本投资方案投资回报,开销和收入等,请浏览美国 YK 区域中心的项目概要。同时,移民法规定,$800,000 美元的移民投资资本为风险投资;任何有保障的投资回报将不符合本移民方案。
答:投资方案的销售文件中就有限合伙人可能面临的风险因素有详细地说明。有限合伙公司的风险因素虽各有不同,但一般而言,不外乎产业经济情况,未达到创造就业的目标和 EB-5 有条件移民签证申请被拒等。
答:有限合伙公司是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主要合伙人,和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商业机构。主要合伙人负责公司的日常业务和法律责任;有限合伙人则根据其投资领域而承担责任。同时,有限合伙人有权享有有限合伙公司的现金收入,但无需管理公司的具体业务。
答:美国移民局规定本投资移民方案为风险投资,不允许提供投资回报的承诺;但我们会尽最大努力,使投资项目获得最大的投资保障和健全的财务管理系统,借此将投资风险降至最低。美国 YK 区域中心会对所引进项目的财物和规划方案进行详细审核,以最低的投资风险为标准,为有限合伙公司推荐最好的投资项目。有限合伙公司将于每六个月向有限合伙人呈送项目进度和财务报告;有限合伙人可随时向有限合伙公司谘询或索取项目相关文件。

EB-5条件性绿卡

答:条件性签证为两年有效期,除选举权外,享有与美国居民同等的权利(包括就业和法律权利)。申请人在收到条件性签证签发后的9个月到1年后,或有效截止日前 90 天递交 I-829 申请表。美国区域中心管理局将会对投资人所参与的有限合伙公司,投资资本与所创造的就业规定文件进行核实。投资人一旦向移民局递交了解除条件性签证 I-829 申请表,其条件性签证身份即刻延长一年; I-829 申请的获准将视同正式绿卡。
答:依照法令规定,投资人被核准为 EB-5 移民签证是条件性绿卡的一种,有效期为二年。无条件 / 永久性绿卡则没有期限的限制;除此外,二者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完全相同。
答:投资人,其配偶和 I-526 申请中未满 21 岁的未婚子女均可申请,包括领养子女在内。
答:移民法规定,投资人必须在收到签证后的 180 天内入境美国,并建立起在美居住的意愿,如银行开户,取得驾照或社会安全卡,缴纳联邦和州政府的所得税,租赁或承购物业等证明。美国居民可因其商业所需,在境外工作和居住;但建议不超过 6 个月。投资人和其家属在美国居住的时间越久,未来遭到美国政府宣告其放弃美国永久居民身份的可能性就越低;投资人一旦遭到此质疑,便会危及其绿卡身份。